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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協會開辦教育訓練課程或座談會學分證明之收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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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10 August 2015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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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開辦教育訓練課程或座談會學分證明之收入免稅 中華民國○○協會開辦教育訓練課程及核發例會或座談會學分證明等收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免徵營業稅。另銷售與非會員之刊物及書籍,尚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財政部96/07/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870號函) |
未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 主旨: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係屬教育勞務收入,依照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說明: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繳營業稅,專營該項勞務銷售者,得免辦營業登記,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9條分別訂有明文。補習班銷售之勞務係屬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照上開規定可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7/05/10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 |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主旨:關於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如有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而未辦理者,各國稅局應儘速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稅結案。說明: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本部75/07/26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因○○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與○○公司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請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2/08/22台財稅字第0920453634號函) |
公司所屬訓練中心對外辦理職業訓練無免稅之適用 主旨: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與○○公司並非上開法條所稱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