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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進口貨物之銷售佣金支出應計入完稅價格申報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1 August 201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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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之銷售佣金支出應計入完稅價格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佣金,致有逃漏進口稅款之嫌,有關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佣金在何種情況下應加計在完稅價格內申報課稅,該署特提出說明。 關務署表示,佣金依代理商(中間商)所提供服務之性質區分為「銷售佣金」及「採購佣金」二種,「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須計入完稅價格;至「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估價實務上,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的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該署進一步說明,進口人如有銷售佣金支出或其他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等,貨物進口時,應主動檢附貨價申報書並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以符規定。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減少爭議並加速貨物通關,創造徵納雙贏的局面。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62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林登祥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