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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航空貨運承攬業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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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14 August 201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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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7條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船舶使用之貨櫃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銷售與××海運公司供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之貨櫃,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固得適用零稅率,但應具備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方有其適用。至於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部分,依規定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由××海運公司於○○公司所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註記「本件預付貨款係本公司購買貨櫃供國際運輸之船舶所使用」無訛,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資證明。(財政部75/05/20台財稅第752386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國輪相互調配出租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稅 主旨:國輪相互調配出租收取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已有規定,我國境內航運公司相互出租輪船取得代價,依照上項規定,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應按5%徵收率計算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依法扣抵,出租人與承租人均未負擔營業稅,所請適用零稅率於法無據,未便照辦。三、至承租人以租用之輪船,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依同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或航線不經過我國境內港埠者,其運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75/06/19台財稅第755315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我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二、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除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但書互惠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代理人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徵收率5%報繳營業稅。三、我國國際海運事業因與外國國際海運事業合作營運國際間航線,而以貨櫃船之部分貨櫃艙位出租(SLOT CHARTER)方式出租予該外國國際海運事業,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租金收入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憑證影本者,可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核屬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由勞務買受人即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以承租之貨櫃船,自我境內載運貨物出口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財政部75/04/08台財稅第752297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國內運輸業承攬國外航運公司在台內陸運輸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國內運輸業承攬國外航運公司載運貨物進口之內陸運輸收入,與外銷無關,不能適用零稅率,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至承攬國外航運公司載運貨物出口之內陸運輸收入,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8/22台財稅第752658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受託辦理外國船舶檢查取得外匯證明者可適用零稅率 ○○協會接受國內輪船公司委託,在國內港口辦理輪船(包括權宜輪船)或船用品之檢查,收取檢查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按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若接受國外輪船公司委託在國內港口檢查其船舶,收取檢查費,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准依同法第7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12/17台財稅第758270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財政部75/5/20台財稅第7523868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外銷開立發票時限及適用零稅率應具備證明文件問題,函復如說明。 說明:茲就有關問題分別答復如次:貴公司銷售與××海運公司供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之貨櫃,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固得適用零稅率,但應具備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方有其適用。至於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部分,依規定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由××海運公司於貴公司所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註記「本件預付貨款係本公司購買貨櫃供國際運輸之船舶所使用」無訛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資證明。 |
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77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小心!並非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是否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 該局說明:「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至「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亦已規定甚明。惟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加諸國內船務代理業者部分兼營國際運輸業務及航空(或船舶)貨運承攬業務日益增多,二者間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簡述如后: (一)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除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之項目詳「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免征營業稅外,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按5﹪報繳營業稅;又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之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並應填報「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二)航空(船舶)貨運承攬業者,係以自己名義與進出口廠商約定承運價格,復與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船舶運送業)締結貨物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之營業人,其應依「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近一步說明,船務代理業者若未取得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國內代理權,卻向其他船務代理業者或國外船東購買艙位後,再轉售予國內外銷貨物之貨主(即託運人),類此交易情形,因船務代理業者並無實質代理權,核非屬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台之代理人身分,其向託運人收取之出口運費,自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有兼營上揭業務,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77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惟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及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如有疑義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21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燕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70 |
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
所屬年月份: 年 月
以上申報資料均屬實在,如有匿報不實情事,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 主辦會計 簽章 申報營業人名稱: 蓋章 營業所在地地址: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