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進出口低報相關罰則

 

 

海關緝私條例

第37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第45-1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

七、虛報出口貨物之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一)涉及規避輸出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二)未涉規避輸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102年7月11日基普桃字第1021013428號

矽OOO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關(按:102年1月1日改制前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年第10000262號處分書所為處分,申請復查,茲經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緣申請人委由瑞O報關行於100年5月16日向本關報運出口LED等貨物乙批(報單第AL/BE/00/0000/0000號),經電腦核定以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原申報總數量為629,226PCE,總離岸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17,654元,經查驗結果,其中第1、2、4、5、7、8、10、14等8項虛報貨物數量,經重新核算結果,報單總數量為848,362PCE,總離岸價格為126,718元,低報離岸價格9,064元,申請人涉有虛報貨物數量,致有低報離岸價格情事,惟未涉規避輸出規定。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7、(2)之規定,處罰鍰6,000元整。經本關以100年第10000262號處分書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關申請復查。

 理由

復查事實及理由略稱:「本批貨物是國內淘汰之電子零件。本案貨物第1項產品售出價格是以重量計算,原申報與實到貨物重量相同,並無產生任何價差,當初全權委由報關行處理報關,微小電子零件,數以十萬計,廢棄物若以長時間清理數量,並無任何意義,也違反商業慣例,且與貨價無任何關係,非正常的商業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免罰)情節輕微認定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乙節,惟查: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虛報出口貨物之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二)未涉規避輸出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項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7、(2)所明定。本案申請人報運貨物出口,核有虛報貨物數量,致有低報離岸價格之違章情事,惟未涉規避輸出規定,本關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論處,於法洵無不合。

二、次按報運貨物出口,有無虛報情事,係以原申報情形與實際查驗結果為認定依據,另查「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為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0條所明定。系爭貨物查驗結果除第1、2、4、5、7、8、10、14等8項虛報貨物數量外,原申報貨名並無不符情事,業經申請人委任之報關業者簽認在卷。申請人主張來貨係國內淘汰之電子零件屬廢棄物,無法清點數量乙節,顯與事實不符並為事後飾辭;另查本案係申請人涉有虛報數量、低報離岸價格,依法處分,而非因虛報重量而受處分,申請人顯有誤解,洵無足採。

三、另按「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為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所明定。本案報關時申請人所檢附之發票及於100年5月18日提出之說明書均以PCE為計價單位,並於說明書中承認「本案出口貨物申報資料部分錯誤存(應為〝純〞)係疏失造成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且有詳細列載查驗後各項實際數量及離岸價格,經加總計算本案離岸價格為126,718元。惟原申報本案離岸價格為117,654元,核其價差9,064元已逾5,000元核與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1免罰要件不符,自無法免罰。

四、末查復查申請書檢附之PROFORMA INVOICE及訂單所載內容僅其中第1項LED以公斤為計價單位,其餘各項貨物則均以PCE為計價單位,甚至其中第2項LED(與第1項相同貨名)數量亦超過10萬PCE卻仍以PCE為計價單位,該2項貨物既同為LED卻採不同計價方式交易,有違一般商業行為之慣例;另申請人於本關核發處分書後所檢具之PROFORMA INVOICE及訂單,其離岸價格為117,654元,惟據102年6月13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傳真函復本關「營業人外銷貨物出口申報銷售額與稅項資料查詢表」,申請人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外銷零稅率銷售額為126,718元,與本案查驗後核定之離岸價格相同(與申請人100年5月18日提供之說明書所載離岸價格亦相同)。申請人既已向國稅局申報本案銷售額為126,718元,又向本關主張本案離岸價格為117,654元,二者顯然互相矛盾。是以,復查事實及理由委無足採。

據上論結,本件復查之申請,應認為無理由,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應該具備那些證明文件?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更新日期:2015/03/03

出口廠商常面臨之外銷稅務問題

出口廠商最常面臨的稅務問題,在於是否所有外銷都可以適用零稅率,並依規定申請退稅,依財政部規定,出口廠商如果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而仍想申請適用零稅率者,則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才可以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否則仍應該依銷售額的五%報繳營業稅。  

  此外,出口廠商如果代替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屬於代收代付,而且代收代付款之間並沒有賺取任何差額,那麼該筆代收代付就不算出口廠商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並無外銷退稅之適用。因此出口廠商需留意如果出口報單或訂單上所載交貨條件係採FOB,即出口海運費依規定如屬國外客戶應負擔者,雖依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相關費用,但該筆出口運費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一旦國內出口商誤將該代付款一併申請認定為外銷收入及認列相關出口費用,並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申請退稅者,一經國稅局調整,將經同額調減收入費用,屆時可能被補徵溢退稅額,並處以罰鍰,不得不慎。  

  此外,外銷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外匯匯率換算的問題,亦是多數出口廠商常見的問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適用零稅率之出口廠商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而至於銷售額如何換算為台幣之問題,出口廠商如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如未經報關,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出口廠商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舉例來說,如果出口廠商外銷貨物,於103年6月30日報關,依報關當日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為新臺幣15萬元,如果若出口廠商為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則應於103年7月15日前申報103年5-6月期之銷售額時,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15萬元。如果係採郵政快捷郵件方式寄送貨物外銷計新臺幣2萬元,取得郵局103年7月1日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則應於103年9月15日前申報103年7 -8月期之銷售額時,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2萬元。

  專欄提供:蔡佳玲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