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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出口報單或訂單上所載交貨條件係採FOB,但該筆出口運費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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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14 August 20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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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4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 16 條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
說明: 以金流及合約為準 |
口廠商常面臨之外銷稅務問題 出口廠商最常面臨的稅務問題,在於是否所有外銷都可以適用零稅率,並依規定申請退稅,依財政部規定,出口廠商如果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而仍想申請適用零稅率者,則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才可以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否則仍應該依銷售額的五%報繳營業稅。 此外,出口廠商如果代替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屬於代收代付,而且代收代付款之間並沒有賺取任何差額,那麼該筆代收代付就不算出口廠商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並無外銷退稅之適用。因此出口廠商需留意如果出口報單或訂單上所載交貨條件係採FOB,即出口海運費依規定如屬國外客戶應負擔者,雖依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相關費用,但該筆出口運費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一旦國內出口商誤將該代付款一併申請認定為外銷收入及認列相關出口費用,並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申請退稅者,一經國稅局調整,將經同額調減收入費用,屆時可能被補徵溢退稅額,並處以罰鍰,不得不慎。 此外,外銷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外匯匯率換算的問題,亦是多數出口廠商常見的問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適用零稅率之出口廠商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而至於銷售額如何換算為台幣之問題,出口廠商如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如未經報關,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出口廠商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舉例來說,如果出口廠商外銷貨物,於103年6月30日報關,依報關當日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為新臺幣15萬元,如果若出口廠商為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則應於103年7月15日前申報103年5-6月期之銷售額時,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15萬元。如果係採郵政快捷郵件方式寄送貨物外銷計新臺幣2萬元,取得郵局103年7月1日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則應於103年9月15日前申報103年7 -8月期之銷售額時,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2萬元。 專欄提供:蔡佳玲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