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業稅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如何適用?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17 August 2015 11:35
- Hits: 4158
[高雄市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如何適用?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等情事,該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義務,若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之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某營利事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案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總金額為3,000萬元,另查獲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經查明各自認定之總金額分別為2,500萬元及1,800萬元,則該營利事業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金額為100萬元(3,000萬元X 5%=150萬元,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另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金額各為100萬元(2,500萬元X 5%=125萬元,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 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俊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5 更新日期:2012/02/10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