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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有關收取外匯收入之貨運承攬業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9 August 2015 19:29
- Hits: 16305
請問我是海運承攬業,已先代客戶預付船公司運費也取得船公司發票、代客辦理貨物出口後運費要請國外的代理向國外收貨人收取(意思是運費不是出口商付的而是國外購買商支付的)、請問我這個海運承攬業要開發票嗎?若要開應如何開?營業稅如何報?帳如何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3條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第7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4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附件一: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項 目 |
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稅稅率 |
||||
國 外 收取部分 |
國 內 收取部分 |
|||||
進口部分 |
1 |
國內收取到付空運費什費 |
Í |
- |
||
2 |
國內收取到付空運費附加費 |
Í |
- |
|||
3 |
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 |
P |
5% |
|||
4 |
國內分單費 |
P |
5% |
|||
5 |
航站貨運處理費 |
P |
5% |
|||
出 口 部 分 |
6 |
空運費國內收取部分 |
P |
5% |
||
7 |
空運費國外收取部分 |
P |
0% |
|||
8 |
航站貨物處理費 |
P |
0% |
5% |
||
9 |
航站倉儲費 |
P |
0% |
5% |
||
10 |
出口手續費 |
P |
0% |
5% |
||
11 |
卡車搬運費 |
P |
0% |
5% |
||
12 |
報關費 |
P |
0% |
5% |
||
13 |
海關 規費 |
合於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 |
Í |
|||
與代收代付之規定不合者 |
||||||
14 |
代收墊款手續費 |
P |
0% |
5% |
||
15 |
報值費 |
P |
0% |
5% |
||
16 |
保險費 |
P |
0% |
5% |
||
17 |
航站堆高機使用費 |
P |
0% |
5% |
||
18 |
小工搬運費 |
P |
0% |
5% |
||
19 |
重貼標籤費 |
P |
0% |
5% |
||
20 |
代收貨款手續費 |
P |
0% |
5% |
||
21 |
承攬貨運佣金 |
P |
0% |
5% |
||
22 |
拆帳收益 |
P |
0% |
5% |
編者註:第七項至第二十二項費用,向國外收取部分,依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附件二: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一項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二、第二項為防匯率損失而收取進口到付空運費之附加費,非屬課稅範圍,與第一項同。
三、第三、第四及第五項在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國內分單費(依合約向國外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之服務費用)及航站貨運處理費等,係屬業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四、第六及第七項為出口空運費,其在我國境內收取者,依營業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依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五、第八項至第十二項為在我國境內發生之航空貨物處理費、航站倉儲費、出口手續費、卡車搬運費及報關費等,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收取此類出口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中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六、第十三項係出口貨物所發生之海關規費,承攬業者向出口商收取此類規費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免開統一發票,否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七、第十四至第十九項代收出口到付貨物墊款所加收之手續費及向貨主收取之貨物報值費用、保險費、航站堆高機使用費、小工搬運費及對未貼明產地者,代貨主標示產地之重貼標籤費等各項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八、第二十項至第二十二項為承攬運送業者收取代收貨款手續費、承攬貨運佣金及同業間之拆帳收益等,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