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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攤販及小吃店課稅問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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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1 October 201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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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npf.org.tw/3/9941 攤販及小吃店課稅問題研析 壹、背景 長久以來,我國攤販到處充斥,其不僅影響環保、交通層面,背後還代表嚴肅的社會、政治、經濟、治安等問題。由於攤販大多屬國人小規模經營,惟其營業收入甚高,然被課徵營業稅者占攤販總數僅不到10%,每年估計其逃漏稅賦高達新台幣數十億元,不僅造成國家稅收上的損失,亦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合法商家之經營至鉅。尤其目前經濟不景氣,不需高度技能、僅需極低成本,甚至不需納稅,或僅需繳交極低稅負的攤販數量大增,騎樓地被佔用情形嚴重,廟前停車場、棚子與雨棚也都被房東租給攤販營利,排擠了店面商家的生意與衝擊租稅公平。 此外,許多人氣店家,營業額遠高於新台幣20萬元,現在國稅局依據財政部4月13日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將原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店、麵食店與自助餐等小吃店,重新做規範,要求開立發票報稅。此項規定引起許多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的小吃店商家抗拒、恐慌,甚至還有店家要跟國稅局提訴願。 貳、問題分析 依據目前營業稅法規定,有營業行為都必須向稅捐單位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除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起徵點(現行規定為每月新台幣6萬元)之攤販及合於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免徵外,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6繳納1%的營業稅。 稽徵機關對於在市場內設攤以及經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暨無證固定攤販,均依財政部訂頒之「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按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予以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 這類大部份都屬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額的百分之一比率課徵營業稅,但與一般店面課徵標準不同,係依設攤地段繁榮程度、行業類別及營業面積,核計評定的點數,起徵點是600元,每三個月發單一次。另外,小規模營業人依法是不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每年度還是會有一筆營利所得要歸入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如果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規模相當於獨資、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則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銷售額的5%計算銷項稅額,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溢付營稅稅額,繳納營業稅。 但依財政部第7526254號函及第890452799號函所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因此,知名人氣店家,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主管稽徵機關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具有使用發票能力,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 雖然攤販的增加已構成了都市的問題,但是在經濟環境不佳時,又能快速吸納原可能移轉到失業的人口,對社會安定扮演重要功能,同時,攤販在民眾周遭生活圈十分普及,雖造成髒亂、妨礙交通,但也是民眾消費場所,甚至成為台灣特色,換言之,政府與民眾對於攤販可說是「又愛又恨」。 對政治人物而言,更是不願意碰觸這個問題。從各個候選人的拜票行程中,可以發現其中有相當大比例是在各傳統市場和攤商集中場,只要選舉一到,即使是總統也不能放棄來夜市拜票。因此攤商是選票的重要來源,攤商問題如同政治問題,讓政府在面對攤商與小吃店課稅問題時,難免受到民意代表的關切與店家陳情,在沒有具體且妥適措施前,法令執行始終無重大進展。 對此,我們希望針對攤販以及小吃店等人民團體的課稅問題提出相關對策,考量不同利益團體,提出折衝下的法令執行作為政府施政參考。 参、政策建議 一、明定標準與賦稅公平 財政部4月13日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適用豆漿店、冰果店、甜食店、麵食店與自助餐等小吃店。根據財政部此項規定,小吃店銷售額是否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主要是將連鎖加盟、以電子系統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網路銷售、以收銀機開收據等方式經營的店家,改為使用統一發票。 此項規定缺乏統一標準,也不符合賦稅公平,甚至可說是由稽徵機關自由心證,引起許多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的小吃店商家恐慌。我們建議是否訂定統一標準,核定營業額超過50萬或60萬以上的店家,優先適用此項規範,不僅較符合租稅正義,也可以避免衝擊太大,導致法令執行不彰。 二、加強輔導規劃與消費宣導 我們認為政府可以結合了行政院觀光客倍增計劃,將攤販、觀光夜市輔導成為台灣比較有特色賣點,建構結合地方特色與休閒的觀光夜市。同時,透過宣導措施,一步步改變,逐步推動攤販團體訂定自律公約與建立消費者到合法攤販消費的觀念。 三、加強查緝、取締,鼓勵攤商合法登記、繳稅 一提到繳稅,大家會想商家要繳稅,攤販卻不用繳,事實上,攤販也是要繳稅的,而是許多流動攤販沒有登記,自然也沒有繳稅,造成了不公平的現象。 我們建議,地方主管機關或者警察單位一定要落實執行流動攤販取締的工作,免得造成髒亂、稅賦不公情形。另一方面,鼓勵攤商合法登記、繳稅,納入適當的管理,對他們的工作「權利」提供保障,不需再天天「躲警察」或「跑警察」(閩南語)。 四、選對時機,更能事半功倍 攤商是選票的重要來源,攤商問題如同政治問題,讓政府在面對攤商與小吃店課稅問題時,難免受到民意代表的關切與店家陳情,因此,政策推動應盡量避開選舉期間,減輕法令推動與執行的阻力。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1年11月8日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