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人辦理員工旅遊入住民宿應取具何種合法憑證?

經營民宿課稅之相關規定

一、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j客房數5間以下,k客房總數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l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二、復依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因此合法民宿須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並符合上述說明客房數5間以下等3個條件經營始能享有租稅優惠。

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消防法第七條之適用,其裝置、檢修,是否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第七條訂有明文。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一項

四、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准依本條規定予以核實認定。承租人倘有代替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由出租人合併其當年度所得報。

十、租金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結論:營業人辦理員工旅遊入住民宿應取具何種合法憑證?

(1)取具付款證明

(2)辦理扣繳申報,所得類別: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