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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進口包裹1個月逾2次 不再適用3000元以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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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08 July 201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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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737829 進口包裹1個月逾2次 不再適用3000元以下免稅 2016-06-22 13:11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關稅法修正草案今於財委會初審通過,未來從同一寄件地寄給同一地址或同一人的進口貨物(如:快遞空運包裹),將比照進口郵包規定,寄件次數若30日內超過2次,或是半年內超過6次,將被視為「次數頻繁」,不可再享3000元以下免稅規定;新制預估最快下半年上路。 財政部表示,近年隨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進口貨物數量也大增,但有不少業者濫用低價快遞進口貨物完稅價格3000元以下免稅的規定,將大包裹分裝成小包裹,「化整為零」規避關稅。為鞏固稅源,因此修法將「進口次數頻繁者」排除在適用3000元免稅的範圍之外。 根據今日初審通過的條文,所謂「進口次數頻繁」指的是貨物包裹由同一個寄件地址寄給同一地址或同一人,且次數超過30日內2次或半年內6次,就達次數頻繁門檻,即使進口包裹金額低於3000元,也要負擔關稅、貨物稅或營業稅;新規定將於修正草案於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告後適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將優先針對有「化整為零」情形的進行取締,若民眾只是偶爾從網購、接受親友寄來的包裹,影響應不大。現行進口郵包法規中,已有排除「進口頻繁」適用免稅的規定,此次修法主要是擴大將快遞空運、海運等一般進口貨物,也須排除「進口頻繁」免稅。 |
資料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8C7207107B474646 行政院會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4-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該法案主要是為了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原產地預先審核規定,防止進口人將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三千元臺幣以下免稅規定,並明定關務欠繳案件的執行期間。該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以利順利通過。 財政部表示,現行「關稅法」並未規範欠繳案件的執行期間,致使納稅義務人負擔無限期的繳納義務而有侵害人權之虞;又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由於業者頻繁進口低價快遞貨物,如仍予以免稅,將有稅制不公的疑慮,為解決問題,以補充現行法其他規範的不足,因此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定明滯報費、利息、應追繳之貨價之受清償順序及欠繳各該費用者,海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限制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減資登記。(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48條) 三、建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修正條文第28條) 四、放寬海關及業者申請加封封條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五、將進口次數頻繁之貨物排除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並授權財政部定明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49條) 六、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未依規定補繳關稅而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修正條文第78條) 七、增訂海關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得逕行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另為處罰明確計,修正相關罰則之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82條、第84條至第87條、第88條至第9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