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公司尚未設立前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問題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可俟辦妥營業登記後,准予核實退還。說明:二、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本部已於75/06/19台財稅第7523354號函規定在案。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核實退還其進項稅額。(財政部80/02/12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

說明

1.若為設立之規費,會計師費等,依其收據入帳。

2.若未取得統編前,取得二聯式發票,抬頭要寫xx公司籌備處,亦可入帳。

3.若未能取得合法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是無法入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