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供員工使用之物品,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面紙、香皂、礦泉水等消費用品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近年來,許多營業人至超商購買上述物品時,往往超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買受人未要求加印其統一編號,因而不得列為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是以,營業人如有前述供業務上使用之進項稅額支付時,於結帳時,應加印其統一編號,經稽徵機關查明,即可持以扣抵。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2003/4/1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