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人停業或註銷之營業稅申報

  •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之申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注意:營業人如有停業或註銷情形者,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期限,以免遭受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