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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銷售勞務之承攬人無論為公司或個人,皆為課徵營業稅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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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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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重點:僱傭關係 或 承攬關係
1.僱傭關係:僱傭契約係受僱人聽從雇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
2.承攬關係:承攬契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承攬人完成其工作有其自主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並自負盈虧。承攬人因係自負盈虧完成一定之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且承攬人無論為公司或個人,如為銷售勞務之承攬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即為課徵營業稅之對象。
實務思考 - 工頭是否通常為自負盈虧 ?
補充:依民法規定,僱傭、委任、承攬等皆屬勞務契約,凡受僱人、受任人、承攬人等,皆屬提供勞務而獲取報酬者。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