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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自由貿易港區租稅重點-免稅優惠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5:42
- Hits: 8853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設備免稅,貨物從國外進儲港區,免繳進口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等超值優惠,節省可觀營運成本。
有關於自由貿易港區之租稅措施,訂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2003年制訂「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後,有5個自由貿易港區被核准設立並開始營運–基隆港、高雄港、台北港、台中港、以及桃園航空。
相關重要法令: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98年07月08日修正)重點: §3、21~28
相關函令:
摘要: 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貨物認定及證明文件釋疑。
主旨: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至「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指供該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
二、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廢止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620567號函。
(財政部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條號已更為第28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申報適用零稅率,應否檢附證明文件?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
上揭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自97年6月1日起納入海關出口報單檔與稽徵機關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售額之總額交查範圍,營業人於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與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者類同)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至其他情形(例如逕憑載貨單或統一發票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等)仍應依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釋規定,檢附經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簽署之出口證明文件或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5.22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