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統一發票遺失了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補救?或空白未開立發票遺失又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視所遺失之發票性質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3.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上開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