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業稅
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6 October 2011 15:01
- Hits: 56731
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
|
是否應開立 發票 |
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需視賠償收入是否因銷貨交易行為而產生(賠償實際發生之原因): |
1.非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非源自買賣雙方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而衍生) |
|
2.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 |
|
非屬銷貨交易行為之認定 |
1.如係非屬銷售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依前揭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
2.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發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司賠償收入,因賠償收入尚非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衍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又依財政部函釋該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
|
屬交易行為之認定 |
1.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因故違約,而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他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2.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工期展延賠償和解金,其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