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銷售商品收受票據以為訂金,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票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營業人於收受訂金票據時開立發票如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銷售商品收受票據以為訂金,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票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亦可依前開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收受訂金票據,票款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