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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以當期紙本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路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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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11 November 20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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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當期購買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國稅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簡稱B2B),營業人如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得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或特種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以申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嗣後又以同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紙本發票情事。營業人如於申報前發現此類情形者,應即收回紙本統一發票,並另行開立。
國稅局提醒,以紙本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於備註欄註明,以免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使用,進而產生進銷憑證交查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