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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使用電子發票放寬營業稅裁罰標準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08 December 201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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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將於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有關營業稅部分,放寬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免罰之標準及增訂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以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
財政部說明,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有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倘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且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7以下者,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且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惟為配合推動電子發票,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爰放寬上開標準,將營業人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或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由20%調降為5%,並於同標準第16條增訂第2款,對於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2,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1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之參考依據,配合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修正規定,修正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違章情形,以符法制。
財政部最後表示,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及「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全文檢索\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