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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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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08 March 201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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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局指出,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ex:pchome)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ex:某網路購物商城),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ex:某網路購物商城),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 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前述採專櫃銷貨,於結帳(算)次日才取具進貨發票者,財政部已放寬適用對象,不再只限於「百貨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但需先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該局提醒,以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雖與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似,且均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如實質上是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之性質,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由各設櫃之公司行號自行收款者,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設櫃公司行號之銷貨,應由其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說明:目前"開立商城"一般都是由營業人(ex:pchome) 開發票
若是"租用平台"一般則是由"專櫃供應商"(ex:向pchome租用平台之xx公司)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