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實驗、測試或品質檢驗等使用之材料或零件不視為銷售

營業人在產製過程中,為實驗、測試或品質檢驗而領用之材料或零件,屬供生產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之範圍,應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7279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