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業稅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 Details
-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Sunday, 14 December 2014 15:50
- Hits: 28118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扺,按修正前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前提出。 二、乙營業人102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最遲應於112年7月15日前提出。 三、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前提出。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張梅真,電話04-23051111分機8523) |
參考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
結論: 1.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5/24以後發生者及 2.102/5/23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發生當期應申報期限)起算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