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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1 October 2011 19:03
- Hits: 4821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
-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
-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所稱金融機構除商業銀行外,依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之利息,應淮依法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