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所得稅申報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例一:A君103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03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03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例二:B君103年8月1日入境,11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當年度B君在臺居住共111天。

二、如何申報?
外國人課稅方式依其在臺居留日數,分成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種,簡單歸納如下:

居住者與否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

所得範圍

課稅方式

非居住者

不超過90天(含90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免課。

非居住者

超過90天,未滿183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居住者

滿183天(含183天)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三、在臺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國外抵稅嗎?
外僑在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他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減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至對於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綜合所得稅。

四、何時申報?
外僑如具有居住者身分,其在我國取得之各類所得,和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在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是否於年度中離境可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一般的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中途離境不再返臺者:應於離境前申報。

五、哪裡申報?
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外僑在臺無戶籍者則以居留地為主,即以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但如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請向臺北或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
外僑如為居住者,其與國人結婚,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可自行選擇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向外僑居留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但外僑如為非居住者且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得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六、如何辦理委託代理納稅?
(
一)外僑於年度進行中欲短暫離境,並將於短期內再返臺,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納稅,而代理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理申報納稅:
1.外僑在臺居留期間因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業經核定,且無欠稅。
2.代理人資格:以中華民國公民且具有納稅能力者為限。(如以中華 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可不受此限制)
3.委託代理責任期間:以一課稅年度為原則。
(二)應檢附之資料:
1.外僑本人之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附居留證)。
2.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提示正本核驗)。
3.外僑本人之最近一年申報書收據影本(在外轄申報者須另附申報書影本),無申報記錄者,則應檢附扣繳憑單第2聯(備查聯)。(稽徵人員應依本項資料審查其是否尚有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所得未申報)。
4.以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應附登載結婚事實之證明文件(配偶身分證已登載者免附)。
5.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並簽名及蓋章。

七、不在臺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申報嗎?
外國人未入境但在臺有投資事業或有銀行存款等各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既未入境,其所得應由扣繳單位在給付時辦理扣繳,免辦結算申報;但其所得如屬非扣繳所得範圍,如售屋所得、出售緩課股票之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股票交易所得,則應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