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ACAC(肥咖條款)分析

 

美釘「肥咖」追稅 逼全球當眼線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9.19 03:00 am

 

美國政府祭出「肥咖條款(FATCA)」大追稅,要求全球廿萬家金融機構,包括台灣在內,充當「眼線」、「抓耙子」,向美國國稅局通報海外美國人的金融資料;台灣銀行公會日前回函美方,表達「此舉恐違法」,並未具體回應配不配合。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桂先農說,FATCA爭議不小,而且違反許多國家法規,美國應該尊重其他國家的意見,金管會隨時掌握最新動態,並與其他國家採取同一步調。

據了解,銀行公會日前在金管會授權下,代表台灣金融業回函美國國稅局與財政部;銀行公會在函中表示,FATCA條款違反台灣銀行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面上恐有困難。

銀行公會回函長達八頁,除了陳述執行困難,也提出建議,例如提高通報門檻,五十萬美元存款提高至一百萬美元等,同時強調希望參與法規諮詢與討論。

FATCA全名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美國會於今年六月通過,針對全球有錢、但可能沒有誠實申報的美國人查察,國內金融業把這項法案稱為「肥咖條款」。 依「肥咖條款」規定,美國稅局可與全球金融機構簽訂FFI(外國金融機構合約),從二○一三年七月起,簽約金融機構負有「判別潛在美國人」責任,美方鎖定特定條件、例如存款超過五十萬美元的帳戶,金融機構必須複查是否為「美國人」帳戶。

另外,簽約金融機構裡的「財富管理及私人銀行」的客戶,無論這些客戶存款多寡,都必須向美國政府通報,有沒有美國人的帳戶。

換句話說,與美方簽訂FFI的金融機構,就像是美國國稅局在全球眼線、或「抓耙子」,透過這些金融機構,美國政府海外查稅將事半功倍。

值得注意的是,「肥咖條款」附加懲罰規定,金融機構如果不簽FFI,今後這些金融業的特定美國來源所得,將被美國課徵三成的所得稅。

全球金融業對「肥咖條款」反應激烈,抨擊美國政府「侵門踏戶」,違反各國銀行保密法規定,簡直就不把其他國家法律當回事。但據了解,目前除美系金融業可能全數接受「肥咖條款」,歐系金融業,例如匯豐集團也考慮接受。

【2011/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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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全球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一般企業)

實施日期

2013年元月起(可能延遲一年實施)

生效日期

2013/6/30前,金融機構與美國簽屬FFI協議

查核對象

1.金融機構(銀行、保險業):

定期向美國國稅局申報金融機構內各帳戶所有人資料,判定帳戶是否為美國人所有

2.非金融機構(一般企業):

(1)定期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公司持股人國籍資料與持股比率,持股10%以上者須列入申報資料,10%以下者則不必

(2)一般企業股份若合計51%以上的股份為美國人所有之企業

帳戶金額

1.大於或等於50萬美元,協議生效日起一年內,須執行查核是否為美國人的帳戶。若是,取得客戶同意後,向美國政府揭露

2.小於50萬美元,協議生效日起一年內,須執行查核

懲罰規定

如不申報,美國將扣繳該機構在美國30%資本利得。(包括租金、股利、利息、勞務所得、關係人交易、其他可確定金額的定期所得等。)

衝擊

  1. 恐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2. 銀行法第48條明定,除非客戶同意,否則銀行對客戶資料必須保密。若要配合FATCA,銀行恐要全面清查帳戶,且要建置區分國籍的資訊系統,新增成本相當大。
  3. 可能引發對美投資之熱錢竄逃
  4. 只要擁有美國籍、美國綠卡的台灣人,都屬美國稅務居民

       5.在台灣的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都會被美國稅局知道

       6.原本在台灣不用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不用繳交土地交易所得稅,未來卻要向美國申報繳交15%資本利得稅

註:1.金融業必須負起”判別淺在美國帳戶的責任及申報的責任”
     2.一般企業必須負起”判別公司持股人的責任及申報的責任”

 

二、補充說明

(一)美國全球查稅、追稅已是主流,沒有一個國會議員敢站出來反對

(二)美國政府並不直接規範全球各地美國人,而是「掐住」「中間機構」的命脈。中間機構及全球銀行、壽險、投信及證券公司和非金融機構,這些公司及企業因為有投資美國部位,或在美國設立據點,不跟美國簽FFI(外國機構合約),就變成未來「自己要繳稅」。

(三)若金融業不願就範,未來只要有美國市場的所得,就要被美國政府扣30%的稅。肥咖條款甚至搞「同儕」懲罰效應,即金融機構都會互相往來,但其中若有一家沒跟美國簽FFI,其他家公司跟這家公司往來,只要跟美國來源所得有關,美國也要扣30%的稅。

 

 

資料來源:報紙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