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與其他所得之差異分析

 

承攬

僱傭

其他所得

法源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88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

其他所得業者: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兒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

所得類別

  1. 執行業務所得者:指自然人或由本身具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所組成不具法人格之合夥組織

(承攬人可能是自然人亦可能是法人)

  1. 執行業務者與案主所簽訂之工作契約,本質上應具有承攬契約的性質,因此若以自然人的身分承攬勞務工作,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較為合理。
 

若承攬金額小,可以主張其他所得,但有被稅局要求所得者辦理營業登記及依收入全額認列所得的風險

營業稅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l   關於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40412台財稅第841615409號函)

 

l   幼兒園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負責人為所得人。

l   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l   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業具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l   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期間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70819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

特徵

  1. 自負盈虧及承擔成敗風險,形同一獨立之營利個體
  2. 收入與費用有明確劃分
  3. 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空間
  4. 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未享受員工權益
  5. 受競業禁止之約束
  6. 接受指揮調度
  7. 具有薪資所得之特性
   

l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期屆其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財政部950901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

l   律師所得原則上以每審級判決年度為歸屬年度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定律師執行業務所得時,原則上,應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得改依受委任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受委任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財政部771121台財稅第770595932號函)

l   專利代理人收委任辦理專利申請案件收受報酬,不論是否透過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之事務所仲介,其全部報酬係屬專利代理人之執行業務收入。(財政部831109台財稅第8316779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