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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投資損失或賺錢都要報稅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28 September 2015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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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投資損失或賺錢都要報稅
在過去數年,全球中央銀行陸續實行寬鬆貨幣政策,各種主要貨幣都經歷一定貶值,例如:日本央行(日銀)強力寬鬆促貶下,日圓連3年走貶,2014年貶幅達12%,在亞洲貨幣貶值幅度穩居第一,而台灣雖然幅度相對比日圓小,但美元對台幣也逐步升值,讓過去幾年持有美元的投資人也有為數不小的獲利。
由於買賣各國貨幣已漸成為國人的投資選擇之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買賣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惟若實際發生外匯交易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故在國內金融機構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一到二倍罰鍰。
一般來說,民眾於國內銀行結匯外幣後並存放外幣帳戶中,其收益來源,有二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匯差收入。
.利息所得: |
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以申報所得稅。 |
.匯兌價差: |
國稅局官員說,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經常使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
案例:
匯兌所得
103/01換匯美金 |
103/12兌回新台幣 |
|
金額 |
20萬美金 |
|
匯率 |
@29.7 |
@31.2 |
台幣計總額 |
594萬(A) |
624萬(B) |
匯兌收益(B-A) |
20萬(財產交易所得) |
匯兌損失
103/04換匯澳元 |
103/12兌回新台幣 |
|
金額 |
20萬澳元 |
|
匯率 |
@28 |
@25.5 |
台幣計總額 |
560萬(A) |
510萬(B) |
匯兌收益(B-A) |
- 50萬(財產交易損失) |
財產交易損失舉證:
1.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留存。
2.自行舉證:檢附原始買及賣交易憑證、資金證明等文件附於申報書,國稅局核定後會開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