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投資損失或賺錢都要報稅

 

外匯交易投資損失或賺錢都要報稅

在過去數年,全球中央銀行陸續實行寬鬆貨幣政策,各種主要貨幣都經歷一定貶值,例如:日本央行(日銀)強力寬鬆促貶下,日圓連3年走貶,2014年貶幅達12%,在亞洲貨幣貶值幅度穩居第一,而台灣雖然幅度相對比日圓小,但美元對台幣也逐步升值,讓過去幾年持有美元的投資人也有為數不小的獲利。

由於買賣各國貨幣已漸成為國人的投資選擇之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買賣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惟若實際發生外匯交易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故在國內金融機構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一到二倍罰鍰。

一般來說,民眾於國內銀行結匯外幣後並存放外幣帳戶中,其收益來源,有二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匯差收入

.利息所得:

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以申報所得稅。

.匯兌價差:

國稅局官員說,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經常使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案例:

匯兌所得

 

103/01換匯美金

103/12兌回新台幣

金額

20萬美金

匯率

@29.7

@31.2

台幣計總額

594萬(A)

624萬(B)

匯兌收益(B-A)

20萬(財產交易所得)

匯兌損失

 

103/04換匯澳元

103/12兌回新台幣

金額

20萬澳元

匯率

@28

@25.5

台幣計總額

560萬(A)

510萬(B)

匯兌收益(B-A)

-   50萬(財產交易損失)

財產交易損失舉證:

1.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留存。
2.自行舉證:檢附原始買及賣交易憑證、資金證明等文件附於申報書,國稅局核定後會開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