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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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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獨資營業人轉讓營業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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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7 October 20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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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獨資營業人轉讓營業商號 【台灣法律網】 93/06/03 小規模獨資營業人轉讓營業商號,應先繳清稅款並於轉讓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負責人名義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獨資營業人因故將其經營之商號轉讓他人,應於轉讓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前應先繳清稅款,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一家小吃部,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經國稅局查有欠稅,否准其所請,該營業人未留意,將該商號轉由他人繼續經營,轉讓後之各期營業稅均未繳納,國稅局乃向原負責人催繳,雖其主張應由新負責人繳納,惟國稅局以其所申請的變更登記並未經核准,仍向其繼續催繳。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注意,如欲申請變更登記,除因合併、增資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提出申請,否則國稅局依規定將否准所請,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