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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4)年度扣繳作業說明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08 January 20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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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作業說明 前言: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6%),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101年度為68,501元,102-103年度為69,501元,104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一、意義 1.公司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股利、中獎獎金、會計師律師建築師代書勞務費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扣繳稅款繳交國庫(銀行)。 2.給付國外勞務費、權利金等,於發生日10日內扣繳稅款將扣繳稅款繳交國庫(銀行),並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3.分配87年度以後盈餘,應填股利憑單。 二、申報期限 1.公司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填寫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並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申報。 2.非居住者於給付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並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申報。 三、扣繳方式 1.全月給付所得總額*扣繳率=應扣繳所得額 2.薪資所得: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四、居住者扣繳率(住滿183天)(次年5月要申報個人綜所稅) 1.薪資(全月給付所得總額):扣繳率5%、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每年扣繳表皆不同) 2.執行業務報酬:10% 3.利息支出:10% 4.租金支出:10% 5.權利金支出 :10% 6.一般中獎:10%(4,000元以上) 7.政府中獎:20%(2,000元以上) 8.股利:0% 五、非居住者扣繳率(就源扣繳)(次年5月免申報個人綜所稅) 1.薪資:18% 2.股利:20% 3.其他所得:20% 六、免扣繳規定 1.免扣繳: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政府獎金除外)。 2.得免填扣繳憑單:居住者每年給付同一人不足1,000元 。 七、每月扣繳作業 1.每月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 2.薪資扣繳填薪資所得扣繳繳款書。 3.薪資以外之扣繳填各類所得扣繳繳款書。 4.於次月10日前拿繳款書去銀行繳款後取回第二聯。 5.非居住者於給付10日內繳款。 八、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作業 1.年底時應查明該年度租金支出、勞務費、股利是否依規定扣繳,未依規定扣繳者應補扣繳。 2.編製薪資彙總表統計每人該年度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 3.編製各類給付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 4.填寫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 5.於次年1月31日前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申報。 6.非居住者於給付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7.將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於2月10日前交予所得者,所得者於5月31日前至國稅局各稽徵所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九、扣繳申報相關資訊 1.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2.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514 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 (財政部69年3月28日台財稅第32524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更新日期:2015/05/20 |
個人綜所申報實務Q&A(外籍勞工篇) 1.什麼是個人聘僱?有什麼特性? A:「個人聘僱」是指以個人的名義聘僱他人提供勞務的行為,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其所聘僱的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 2.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A: 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是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1) YADI於102年8月10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8月9日,因102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只有143天,故須申報並繳納10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2) YADI 103年全年均未離境過,居留天數已滿183天,若全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即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YADI工作至104年5月1日提前結束工作離境,居留天數121天,未滿183天,必須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及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3.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之居留天數如何計算? A:居留天數係以護照在我國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入)。 (1) 102年7月2日入境,至104年7月1日離境: A. 102年度居留天數=29(7月)+31(8月)+30(9月)+31(10月)+30(11月) +31(12月)=182天 B. 104年度居留天數=31(1月)+28(2月)+31(3月)+30(4月)+31(5月) +30(6月) +1(7月) =182天 (2) 102年6月1日入境,至103年5月31日離境: A. 102年度居留天數=29(6月)+31(7月)+31(8月)+30(9月) +31(10月) +30(11月)+31(12月)=213天 B. 103年度居留天數=31(1月)+28 2月)+31(3月)+30(4月)+31(5月)=151天 4.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之薪資所得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A:薪資所得係依照勞動契約書上所載之每月給付薪資總額按日換算,所得與應納稅額計算式為: 每月薪資總額 x 12(個月) ÷ 365(或366天) x 居留天數 =所得額 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薪資所得扣繳率97年以前20%,98年後為6%) 居留滿183天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 THI HIN受僱為家庭看護,每月薪資15,840元,103年5月1日入境,103年度居留天數共244天: 所得額=15,840 x 12÷ 365 x 244 = 127,067 所得淨額=127,067-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79,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8,000=-144,933 < 0 無應納稅額 (2) THI HIN在104年4月30日離境,104年度居留天數共120天: 所得額=15,840 x 12 ÷ 365 x 120 =62,492 應納稅額=62,492 × 6﹪=3,749 5.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A:不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可委由他人(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司)協助代理申報綜合所得稅。 6.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A: 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期限為所得次年的5月31日,年度間如果離境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 (1) MOTOS受僱為幫傭,自102年8月1日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7月31日,102年度之居留日數共152天,未達183天,應於103年5月31日前申報納稅。 (2) RYAN受僱為漁工,自102年5月1日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4月30日,102年度及103年度之居留日數皆超過183天,且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4年度之居留天數共120天,未達183天,須於離境前辦理綜所稅申報。 7.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申報綜合所得稅,須攜帶那些證明文件? A: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契約書等正本或影本,離境申報者另須檢附機票影本或訂票資料。 8.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會有處罰? A:所得次年6月1日後,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滯納金之處罰,但須繳納加計利息。 更新日期:2015/09/01 |
公布日期 105-01-04 * 標題 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及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明確規範申報納稅相關扣繳率及為使現行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就不同所得給付對象有一致性之標準,該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部分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俾利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稽徵機關三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案件,受託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其應課稅所得,按受託人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35%、20%或15%之扣繳率。 二、下列人士或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之應課稅所得,按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及35%之扣繳率: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四)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配合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刪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規定。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本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現行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適用於所得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尚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又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已取消經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免予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應退稅款者,無論退稅金額大小,稽徵機關均應辦理退稅,對於營利事業之小額給付免予扣繳,將有助於減少小額退稅案件,爰本次修正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俾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有效節省徵納雙方退稅成本。 財政部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於104年12月31日前如有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本標準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