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外勞薪資扣繳案例說明

申報方式-居住者

應攜帶文件

1.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3.勞動契約正影本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正本

4.繳稅案件-自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

退稅案件-直撥退稅者,請提示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領退稅支票者,請提示代領退稅授權

書及代領人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離境申報若尚未取得扣繳憑單,仍應先於離境前檢附其他文件至國稅局核驗

馬克於100年間入境中華民國

101/10/25逃逸失聯

103/6/30查獲,其101至103年所得?

(101年1~10月薪資$200,000,扣繳稅額$8,000)

逃跑外勞申報時點:查獲後再行辦理收件單位:原則→查獲地(查獲證明佐證)

例外→原居留地設算所得計算方式:

該年基本工資*12*當年逃跑天數/365

(若為居住者則為基本工資*1.5)應檢附資料:

護照、居留證、逃跑時通報函及查獲證明

逃跑外勞-例題

101年在台天數366天,逃跑天數68天→居住者

設算所得:28,170*12*68/366=62,805

所得總額:200,000+62,805=262,805

所得淨額:262,805–82,000-180,000=805

應納稅額:805*5%=40

應退稅額:40-8,000=-7,960

102年在台天數365天,逃跑天數365天→居住者

設算所得:

(28,170*12*90/365)+(28,571*12*275/365)

=341,665

所得淨額:341,665–85,000-187,000=69,665

應納稅額:69,665*5%=3,483

逃跑外勞-例題

103年在台天數181天,逃跑天數181天→

非居住者

所得總額:19,047*12*181/365=113,342

應納稅額:113,342*6%=6,800

※即使馬克在103/7/20才被遣送出境,在台天數及所得仍然只算到查獲日(103/6/30)

基本工資表期間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

102/01/01~102/03/31

18780

28170

102/04/01~103/06/30

19047

28571

103/07/01~104/06/30

19273

28910

104/07/01~

20008

30012

申報方式-居住者103

104

免稅額

每人85,000元

70歲以上127,500元

同左

標準扣除額

單身79,000元

夫妻158,000元

單身90,000元

夫妻180,000元

薪資特別扣除額

每人上限108,000元

每人上限128,000

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

每戶上限270,000元

每戶上限270,000元

境外給付勞務報酬在台居留天數

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含)90天

不需計入課稅

91-182

按實際居留日數比例計算,按就源扣繳率18%申報納稅(境外給付所得*在台居留日數/所得期間)

183-299

按實際居留日數比例計算,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結算申報(境外給付所得*在台居留日數/所得期間)

300

1.以全年度計課,不扣除年中短暫出境日數

2.首度來台者,可扣除來台前日數

3.當年度離台,可扣除離台後日數

扣繳稅款繳款書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