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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外勞薪資扣繳案例說明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08 January 2016 15:34
- Hits: 14997
申報方式-居住者 應攜帶文件 1.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3.勞動契約正影本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正本 4.繳稅案件-自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 退稅案件-直撥退稅者,請提示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領退稅支票者,請提示代領退稅授權 書及代領人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離境申報若尚未取得扣繳憑單,仍應先於離境前檢附其他文件至國稅局核驗 |
馬克於100年間入境中華民國 101/10/25逃逸失聯 103/6/30查獲,其101至103年所得? (101年1~10月薪資$200,000,扣繳稅額$8,000) |
逃跑外勞申報時點:查獲後再行辦理收件單位:原則→查獲地(查獲證明佐證) 例外→原居留地設算所得計算方式: 該年基本工資*12*當年逃跑天數/365 (若為居住者則為基本工資*1.5)應檢附資料: 護照、居留證、逃跑時通報函及查獲證明 |
逃跑外勞-例題 101年在台天數366天,逃跑天數68天→居住者 設算所得:28,170*12*68/366=62,805 所得總額:200,000+62,805=262,805 所得淨額:262,805–82,000-180,000=805 應納稅額:805*5%=40 應退稅額:40-8,000=-7,960 |
102年在台天數365天,逃跑天數365天→居住者 設算所得: (28,170*12*90/365)+(28,571*12*275/365) =341,665 所得淨額:341,665–85,000-187,000=69,665 應納稅額:69,665*5%=3,483 |
逃跑外勞-例題 103年在台天數181天,逃跑天數181天→ 非居住者 所得總額:19,047*12*181/365=113,342 應納稅額:113,342*6%=6,800 ※即使馬克在103/7/20才被遣送出境,在台天數及所得仍然只算到查獲日(103/6/30) |
基本工資表期間 |
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1.5 |
102/01/01~102/03/31 |
18780 |
28170 |
102/04/01~103/06/30 |
19047 |
28571 |
103/07/01~104/06/30 |
19273 |
28910 |
104/07/01~ |
20008 |
30012 |
申報方式-居住者103年 |
104年 |
|
免稅額 |
每人85,000元 70歲以上127,500元 |
同左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79,000元 夫妻158,000元 |
單身90,000元 夫妻180,000元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每人上限108,000元 |
每人上限128,000 |
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 |
每戶上限270,000元 |
每戶上限270,000元 |
境外給付勞務報酬在台居留天數 |
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含)90天 |
不需計入課稅 |
91-182天 |
按實際居留日數比例計算,按就源扣繳率18%申報納稅(境外給付所得*在台居留日數/所得期間) |
183-299天 |
按實際居留日數比例計算,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結算申報(境外給付所得*在台居留日數/所得期間) |
300天 |
1.以全年度計課,不扣除年中短暫出境日數 2.首度來台者,可扣除來台前日數 3.當年度離台,可扣除離台後日數 |
扣繳稅款繳款書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