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借新還舊

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說明:

納稅義務人房屋借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辦理(如貸款銀行及借款金額變動),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按 原始購屋借款餘額/新借款金額 比例計算),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並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借款餘額證明、借款清償證明、借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需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甲君86年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至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增貸100萬元),若97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則列報97年度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10萬元(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而非以新借款300萬元之利息支出15萬元來列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新聞稿9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