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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免課贈與稅、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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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21 March 2016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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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pwc.tw/zh/topics/tax/taxation-20111021.html 贍養費 免課贈與稅、所得稅 郭宗銘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Date of Release: 2011/10/12 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 高雄市一名李姓地主多次劈腿,妻子受不了先生的「博愛」,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前陣子判准離婚,並要求先生支付5200多萬元贍養費。國稅局官員說,贍養費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用課贈與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說,贍養費除了免贈與稅,也免繳所得稅。此外,離婚的一方也可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是婚後「非無償取得的財產」,都可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 郭宗銘舉例,如果夫妻離婚時,扣除受贈或遺產取得的財產,先生名下有1000萬元財產、妻子名下200萬元,扣除後差額為800萬元;只要離婚後,就可主張一半、400萬元的分配請求權。 高雄地院日前傳出一起離婚官司,一名李姓男子與妻子結婚30年,但多年來不斷傳出婚外情,不但與6個女子有不正常關係,還在外生子,家暴妻子小孩;後來他罹患癌症住院,妻子到醫院照顧他,他因此向妻子保證絕不再犯。 想不到李姓男子康復後再度劈腿,妻子忍受不了,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儘管李姓男子表示悔意,但法官還是判准離婚。由於李姓男子與妻子名下有多達14筆房產,價值超過2億元,法官判決妻子可獲得贍養費5200多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只要是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對方的財產,性質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享有免贈與稅的優惠。 但官員指出,如果怨偶雙方有財產往來,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寫清楚,只要不能證明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的財產,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贈與人要繳交10%的贈與稅。 官員提醒,夫妻如果走到離婚的局面,在協議分配財產時,離婚協議書最好完整寫下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和金額;只要協議書寫得清清楚楚,事後就不會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 要注意的是,怨偶們如果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財產給付,若無法證明屬於離婚約定的給付,就應該主動報繳贈與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