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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三角貿易未通關型態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可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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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9 October 201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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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雖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
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