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或管道不同,可列舉扣除之金額亦不同

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或,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自行捐款給私立學校,限額=綜合所得總額20%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故個人對「財團法人某某私立學校」捐贈,係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抵稅較優惠

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可列舉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 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1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