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6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財產交易所得:
1.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 如下: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 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個人出售之房屋如係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成本部分僅能減除受贈或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屬房屋部分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2年度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會以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臺北市或新北市為8千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如僅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將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稽徵機關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以10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3%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2.個人利用銀行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之交易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 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其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證券交易所得:
1.課稅範圍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當年度出售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B.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C.初次上市、上櫃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以下簡稱IPO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甲、屬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乙、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D.104年起,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
2.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
1)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成本計算方式:
A.個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包括取得成本及因取得股票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按出售時所持有同一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依加權平均法計算(即年加權平均)。
B.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甲)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50%計算其所得額。

(乙)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15%計算其所得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4)必要費用:
A.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的融資利息、融券費用及借券費用。
B.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3. 長期持有優惠
1)按交易所得1/2課稅: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
2)按交易所得1/4課稅IPO股票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
4. 盈虧互抵
1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損益課稅者才能適用
2)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者,其所得額以0計算。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自行出版者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