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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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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節稅手冊
- Published on Monday, 08 September 201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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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一)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二)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所得。
(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建築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核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