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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藝人只要直接與邀請單位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45%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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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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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藝人如林志玲等,春節接秀時,只要直接與邀請單位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45%可扣抵。
高所得藝人像林志玲、蔡康永、張惠妹等A咖藝人,甚至近期冒出頭的B咖藝人,今年春節接案滿檔,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若與邀請單位直接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的45%,可以扣抵。
99年多家大型廠商,包括鴻海、廣達、台積電幾乎都擴大邀請知名藝人,參與公司尾牙宴表演工作,每個人喊價全都相當嚇人,像張惠妹唱4首歌,預估就有150萬元的收入,其他知名主持人包括胡瓜、小郭、以及最近拍攝台灣彩券廣告而爆紅的阿Ken和納豆,不管A咖或者B咖,全都荷包滿滿。
北市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從事像這種比較特別的秀案,如果沒有透過經紀公司簽約,而自己跟邀請企業簽約的話,這筆收入就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總額的45%可以視為成本,對降低個人綜所稅總額,繳稅負擔比較輕些。
國稅局表示,之前像林志玲、蔡康永因為他們都跟經紀公司簽有藝人約,所有執行業務所發生的費用,幾乎都由經紀公司支付,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應該將所得列為薪資,如此一來,只能用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當然要繳的稅會差距大。
日前,賦稅署已經原則同意藝人如果與主辦單位直接簽約的話,原則上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但是還是需要視個案而定。
國稅局說,基本上,收入的認定還是會參照經紀公司付款流程問題,如果藝人沒有實際發生執行業務費用,真的很難認定是一種執行業務行為。
由於演藝人員基本上並沒有真正的受雇約,尤其是小牌藝人,還得要自己負擔健保費用等,原是屬於雇主要負擔的部份,且即使接到表演工作,也都得透過經紀公司的安排才行,在需要自己負擔治裝費的情況下,微薄的收入還得視為薪資所得,可以扣抵的空間不大下,也只能感嘆世間炎涼了!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