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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扣(免)繳憑單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3:53
- Hits: 4858
納稅義務人取得分離課稅的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分離課稅所得包括: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樂透彩及統一發票(20%)
- 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10%)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10%)
-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10%)
- 告發或檢舉獎金(20%)
- 自99年1月1日起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10%)
註:短期票券定義 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個人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
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扣繳單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5C、52、60、90、91D時,該項所得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課稅,其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之稅款亦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目前樂透彩及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均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屬分離課稅的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為個人時,除依規定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