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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作品參展所獲獎金之課稅規定-作品退還=競技獎金,不退還=稿費收入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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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競技競賽入選作品
- 在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所頒發之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獎金
- 如入選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該獎金為稿費收入
個人參加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作品展覽、徵選文稿等,領取之獎金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如下:
- 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的獎金,得獎人應將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 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稿費收入性質,這項收入與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和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而超過18萬元時,超過部份可以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剩下的餘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扣繳義務人有關給付上開獎金相關扣繳規定如下:
-
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
- 如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獎金屬稿費性質,亦按給付額扣繳10%,
- 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
得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競技、競賽的獎金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 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千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 另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非居住者)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仍應列單申報。
個人取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競賽之獎金,應合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惟屬稿費收入者,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
另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留意扣繳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