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99年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率6%、18%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4:41
- Hits: 4592
外國人薪資扣繳稅率: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基本工資1.5倍) | 98/1/1-12/31 | 99/1/1起 |
$25,920以下 | 6% | 6% |
$25,920以上 | 20% | 18% |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
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20﹪(自99年1月1日起,扣取18﹪)稅款,如同時受雇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自99年1月1日起為18﹪)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