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受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投資人海外所得逾50萬元,強制通報國稅局

100年5月首度要申報99年度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財部發布新規定,信託業接受客戶委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如投資人海外所得逾50萬元,業者須在1月底前通報國稅局;如果低於50萬或是有投資損失,業者可自願申報,財政部並未強制要求。

 投資人今年5月要申報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這是中華民國第1次實施,金融機構有何通報義務,該如何計算客戶的海外所得?問題不少。財部最近整理出「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統一對外說明。

一、如果有海外損失是否可以扣抵?財政部表示,可以,但只能扣抵「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以留在以後年度抵減,也不能扣抵國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二、信託業者是否有義務將所得資料寄發給投資人?財政部表示,這是業者對客戶的服務,為利投資人報稅,建議業者將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投資人,可自行增修現有的對帳單使用。

三、海外所得所屬年度?財部表示,投資人如在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T+2日,受託人在T+7日把款項給付給投資人,投資人的海外所得為T+2日所屬年度。

 海外所得計算公式分二大類:

 (一)新台幣信託:

交易所得=交割的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約定的匯率-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

 財部提醒,如果海外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是98年底前取得,上述的「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的外幣收盤價(或淨值)×98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比較,「得取其高」認定成本。

 (二)外幣信託:

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 T+2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

 如果是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上述「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之外幣收盤價(或淨值)」比較,取其高認定成本。

 投資人往往有多筆海外基金,如果都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各有不同的成本,該如何認定?財部表示,原則上以「各筆」的原始取得成本分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對投資人最有利;但如果業者受限於系統資料保存情況,且投資人也無異議,也可以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平均原始取得成本後,再與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

四、境外金融商品之孳息,其所得類別為何?

債券:其配息應為利息所得

股票:其配息應為營利所得。

境外基金:其配息應依所得來源分別認定,亦即其配息如係源自基金獲配之股利,則為投資人之營利所得,如係源自基金獲配之利息,則為投資人之利息所得;惟如境外基金已無法區分配息之來源,應將其配息全部按利息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