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金選擇-稅務考量

海外所得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請留意海外基金的投資組合

 

◎境內發行的海外基金、理財商品:

 

 

 

  1. 境內基金定義: 基金註冊地在台灣的共同基金 (國內投信發行者)
  2. 資本利得-免課稅→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3. 債券基金配息-應稅→利息所得
  4. Solution → 選擇滾入再投資的債券型基金,可規避利息所得併入綜所稅負 

 

◎境外發行的基金、海外連動債、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

  1. 境外基金定義: 基金註冊地在台灣、中國大陸以外的共同基金 (包括香港、澳門)
  2. 配息、資本利得均要課稅→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
  3. 海外所得計算方式=收入 減 成本(原始成本 與 98/12/31市價 孰高)
  4. Solution:
    • 債券型基金選擇平時配息的較有利,將配息之海外所得分散到各年,避免贖回時實現獲利的資本利得隱含往年配息因子
    • 採取分批贖回的方式 (註:單就稅務考量, 先不考量留住獲利佳之商品等投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