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最低稅負-境外所得 留意戶籍問題

99年1月1日起,個人境外所得要依「最低稅負制」而計入應稅總所得中。

 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戶籍,即表示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並不一定要符合居住滿183天的規定

 

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

  1. 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
  2. 第二種是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之外者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什麼叫「經常居住」?目前在稽徵機關認定上尚無一定的標準,且國稅局認定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爭執的焦點。

由於國人只要出境滿兩年,戶政事務所將代辦遷出國外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二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經常往返台美的雙重國籍者不可不注意明年開徵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

所謂的「最低稅負制」,也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實早在95年1月1日便已施行,適用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總額,除了綜合所得淨額外,還包括:未上市股票之交易、保險給付、員工分紅股票(以市價減去面額之差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99年的改變是台灣的所得稅將由「屬地主義」轉為「屬人主義」,意即對納稅義務人之全球所得進行課稅,課稅範圍納入境外所得,包含來自國外的薪資、股利。

一申報戶全年的境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超過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但最低稅負仍有新台幣600萬元的免稅額

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前述「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已經喪失台灣戶籍的人士,應先確認自己是否有必要恢復台灣戶籍,如果無意恢復,便需要格外小心自己在台居留的天數,一年不要達183天。若是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也應以中華民國護照出國,若以美國護照出國,在台灣並不會留有出境記錄,如此一來就可能會無意間居留超過183天。如果長年居住在國外,決定放棄台灣的戶籍,可以繕打一份授權書給在台的親友,把戶籍遷出國外

 

資料來源: 2009-09-24.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