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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起OBU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擬採15%分離課稅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24 October 20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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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決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99年起,對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採15%分離課稅,
私人銀行高層30日錯愕指出,大舉回流的外皮台骨台商資金將大舉出走,「至少有30%至50%OBU資金流出,會轉至香港、新加坡。」
以10月底資料,OBU資產總額939億美元估算,估計有新台幣9,000億至1.5兆元會出走。
銀行業者表示,雙元貨幣12月交易量初估少近1,000億美元,現在政府又要課15%的稅,客戶乾脆另辟戰場,將資金轉戰到香港、新加坡等免課稅地區,初估12月中至今已搬出的資金約100億美元。
根據OBU條例第16條明定,OBU支付金融機構、台灣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結構型商品過去被歸類為定存與衍生性的組合商品,其中,定存的利息所得免稅;
但如今結構型商品是獨立的金融商品,所得屬投資所得,不是利息所得,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由於99.1.1起,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須適用15%稅率,在財經部會協調出解套的方法之前,可能衝擊市場;
據瞭解,財經部會目前也在思考,屆時若達成共識,可能採取回溯自2010年1月1日。
◎法令函釋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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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88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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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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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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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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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 於交易完結日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 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至於投資本金之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損 益,應於外幣兌換成新臺幣時計算,由個人依法申報。 二、營利事業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 ,其屬依法應扣繳所得之計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計算規定同。 |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