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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0年9月30日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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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24 October 20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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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或交易頻繁者,依交易實價查核結果,截至100年9月30日止已查獲723件,合計補徵綜合所得稅14.32億元(其中屬於預售屋交易案件402件,補徵綜合所得稅6.02億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個人出售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等交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又同法施行細則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當年度依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惟個人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計算所得課稅,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健全不動產相關交易市場,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平時查核案件時,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不論係主動查獲或檢舉之案件,均積極查核按實價課稅,各地區國稅局對類此案件將持續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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