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離婚及分居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一、夫妻新婚或離婚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第15條法規定,夫妻應該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惟當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則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均可,而自97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夫妻結婚、離婚生效日採登記制,必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

  

二、夫妻感情不睦分居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如何計算呢?

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如需補徵稅額,則依財政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第09804558680號函,由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再將夫妻合併歸戶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t1/(t1+t2)】及【t2/(t1+t2)】比例分配後,減除各自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