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之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2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

 

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

2.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

 

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純益率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