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是否應申報租賃收入?

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還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指出,我國許多中小企業係以家族企業型態經營,不少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以股東或負責人所有的房屋為營業地址,而房屋所有權人也誤以為其本身即為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不必申報租金收入,但是此類案件國稅局均會依法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定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