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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得否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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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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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77,000元(96年度)。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前列所稱「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的免稅額。